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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2020-10-08 16:23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侵权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引起了学生父母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校园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应该如何划分呢?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侵权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引起了学生父母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校园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应该如何划分呢?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是什么?
 
江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相关内容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江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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