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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2020-10-08 16:19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学生在校学习,学校是有看护学生的义务的,如果在校大学生在校死亡的话,确定死亡原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如果存在过错的,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众所周知学生在校学习,学校是有看护学生的义务的,如果在校大学生在校死亡的话,确定死亡原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如果存在过错的,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江门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江门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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